1月28日04时16分,许某驾驶鲁HY***3号轻型厢式货车,沿滕州市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滕州市界河镇界河中队北路段时,与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,致王某某受伤,车辆损坏。事故发生后,许某驾车逃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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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到群众报警后,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,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,通过调取道路监控视频、走访周边群众,很快锁定肇事车辆系鲁HY***3号轻型厢式货车,并查询到车主系许某。为还伤者一个公道,办案民警立即赶赴济宁市兖州市一物流一公司将其抓捕归案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(三)项、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,目前,公安机关依法对许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。
后经向伤者王某某的家人了解情况得知,当日,王某某打工回家,为节省租车费用,选择步行回家,没想到途中竟发生了交通事故。由于王某某伤势过重,无法配合办案民警开展调查工作,该案仍在进一步处理中。 (大众报业·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环泽 通讯员 冯清芳 报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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